投保须知

产品信披名称好保家-家政服务人员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本平台技术服务及所有产品的销售服务等均由海豚保险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简称“海豚经纪”),客户服务热线:400-668-6008。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附加上下班途中特别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附加误工费赔偿标准调整条款》。

 

家政综合保险

1、本保单记名投保。

2、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的误工费,方案按照80元/天,方案二、三、四按照100元/天。每人每次事故误工费绝对免赔2天,根据医嘱核定休假时间,每月26天工作日计算, 每人单次赔偿90天为限,全年不超过180天。

3、本保单仅承保雇员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

4、本保单所称“雇员”是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劳务等关系的16-65周岁、身体健康的家政服务员工,包含且限于月嫂、保姆、育婴师、养老护理员、医院护理员、开荒保洁员、催乳师、产后修复师、泳疗师、钟点工、整理收纳师、家庭保洁员、家电清洗工等服务从业人员,不包含保洁类(企业保洁、园区保洁)。非前述工种请勿投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出险时需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证明/派工记录(微信派工、系统派工)/三方协议/平台截图等任证明材料。

6、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工作地点出勤,在直接前往指定工作地点或由指定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亡,视为是在受雇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

7、本保单承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保额同主险保额。

8、本保单不承保因高处作业意外导致第三者责任。

9、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单附加第三者责任的保障范围:

1)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包括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2)运输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3)第三者要求被保险人赔偿的间接损失,例如误工费、住宿费等;

10、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的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100%赔付;如雇员先行已在新农合/保/工伤保险报销,则保险人对扣除免赔后的医疗费用(不区分保内与保外)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仅对医保内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付金额不超过主险列明的每人医疗费限额。

11、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方案限额2万,方案二限额4万,方案三限额6万,方案四限额8万,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对第三者造成的意外医疗无免赔,依据双方责任比例医保范围内100%赔付。

12、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一)直系亲属;(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65周岁以上。

13、投保人必须根据雇员职业类别及工种进行投保,若高职业类别的按低职业类别的投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额,残疾赔偿金额=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残疾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的最新版本)确定。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70% 四级伤残 60% 五级伤残 5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30% 八级伤残 20% 九级伤残 10% 十级伤残 5%

1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不可抗力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16、本保单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

17、如投保多份,则同一企业所有有效期内保单中同一人员的累计责任限额不得超过80万。

10. 保险形式:投保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产品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服务流程】

  1.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投保出单后,您可在投保系统内保单管理中查询并下载。如需增值税普票,请点击电子发票栏并下载电子发票;如需增值税专票,请投保时关闭开票键,再联系海豚客服线下开具。
  2. 相关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理赔款将会在我们审核后打入企业银行账户。

海豚经纪客服热线:400-668-6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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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知】

投保时,本企业对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确认购买本保险产品前,请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同同意本《保险须知》和《保险条款》等,特别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款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大事项。

同时请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