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一:雇主责任险 (适用行业:家政、保洁、洗衣、病媒生物防治、酒店、餐饮)

保险方案一: 

适用一、二类职业, 包含管理人员、月嫂、保姆、育婴师、养老护理员、医院护理员、 驻场保洁员、开荒保洁员、家庭保洁员、油烟管道清洗工、催乳师、产后修复师、挖机清洗工、小区绿化养护工、洗衣店工人、泳疗师、有害生物防治员、服务员、前台、采购员、钟点工、整理收纳师、业务员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意外死亡/伤残限额(16-65 岁)

1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意外医疗( 免赔请参特别约定第6条)

10000

30000

50000

60000

意外伤害误工补贴(免赔 5 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保费(元/人/年)

70

100

180

270

 

保险方案二:

适用三类职业,包含厨师、家电清洗、帮厨、洗碗工。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意外死亡/伤残限额(16-65 岁)

1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意外医疗( 免赔请参特别约定第6条)

10000

30000

50000

60000

意外伤害误工补贴(免赔 5 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保费(元/人/年)

90

180

260

350

 

保险方案三: 

适用四类职业,包括搬家工、管道疏通工、垃圾清运工、水电工。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意外死亡/伤残限额(16-65 岁)

100000

300000

500000

800000

意外医疗( 免赔请参特别约定第6条)

10000

30000

50000

60000

意外伤害误工补贴(免赔 5 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80 元/天

保费(元/人/年)

130

270

320

400

 

特别约定:

1、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按照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障限额档次进行赔偿。

2、投保人必须根据雇员工种进行投保,同职业类别不同工种可合并投保,不同职业类别需另行投保,若高职业类别按低职业类别投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雇员不予承保,年龄在65-70周岁以上人员保障为选定保障限额档次的30%。

4、保险方案附加上下班条款,该责任中包含意外伤害误工补贴。

5、保险生效前已确诊为职业性疾病的雇员,在投保后的保险期内对该疾病及其并发症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保险期间内,雇员发生保险事故,凭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统一按照70%比例减去100元免赔额后赔付,最高不超过保单所载明的医疗费用限额;如员工先行已在医保/工伤保险报销,对医院发票中的剩余部分按100%减去100元免赔额后赔付,最高不超过保单所载明的医疗费用限额。。

7、每次事故每人误工补贴最高为80元/天,赔偿天数为90天,年度累计补贴最高天数180天,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5天。

8、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 三级70% 四级60% 五级50% 六级40% 七级30% 八级20% 九级10% 十级5%。

9、如投保多份,则所有保单中同一人员的累计责任限额不得超过80万。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雇员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额的80%,但是因既往疾病引起的死亡除外。



险种二:家政综合险

家政雇主保

 

优势
1、 按年购买期间支持无限次换人;
2、 保障全面:阿姨、雇主家庭、第三者均保障;
3、 电子保单、电子发票
4、 服务保障:专属服务经理双重理赔服务(全国)

 

家政雇主保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保客户家庭成员

累计赔偿限额

30万

50万

100万

160万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5万

20万

50万

8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财产损失限额

2万

4万

6万

8万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5万

10万

10万

10万

 

保第三者

累计赔偿限额

2万

2万

2万

2万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万

2万

2万

2万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万

2万

2万

2万

 

保阿姨

每人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20万

30万

50万

80万

 

每人事故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

2万

4万

5万

8万

 

猝死

20万

30万

50万

80万

 

误工费(免赔两天)

80元/天(限180天)

100元/天(限180天)

100元/天(限180天)

100元/天(限180天)

 

保费

按月(不可替换)

19元/月

22元/月

48元/月

62元/月

 

按年(无出险人员期间支持无限次换人)

120元/年

150元/年

358元/年

530元/年

 

特别约定:

1、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责任中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单不负责赔偿:(一) 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 (二)未列明的费用,包括陪护费、康复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辅助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等; (三)可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不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中医疗费用对应方案保额。

3、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中财产损失责任免赔额200元。

4、本项目适用条款关于所赔付财产约定: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5、第三者(客户家庭成员外),保障家政人员在服务工作过程中,由于家政人员的过失责任导致客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医疗及财产损失。意外医疗无免赔,医保范围内100%赔付,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6、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的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在医保范围内的100%赔付,赔付金额不超过主险列明的每人医疗费限额; 如雇员先行在新农合/医保/工伤保险报销,则保险人对扣除免赔后的医疗费用(不区分医保内与医保外)承担100%赔偿责任,赔付金额不超过主险列明的每人医疗费限额。

7、本保单承保家政人员误工费,方案一保额80元/天,方案二、三、四保额100元/天。家政人员误工费免赔2天,根据医嘱核定休假时间,每月26天工作日计算,单次赔偿90天为限,全年不超过180天。

8、本保单仅承保雇员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

9、 可投保人员范围是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劳务/中介等关系的16-65周岁 、身体健康的家政服务员工,包含月嫂、保姆、育婴师、养老护理员、医院护理员、开荒保洁员、催乳师、产后修复师、泳疗师、钟点工、整理收纳师、家庭保洁员、家电清洗工等服务从业人员。

10、本保单雇员不包含保洁类(企业保洁、园区保洁)职业责任。

11、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一)直系亲属;(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65周岁以上。

12、出险时需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证明/派工记录(微信派工、系统派工)/三方协议/家政加平台截图等任一证明材料。

13、本保单承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14、本保单承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保额同主险保额。

15、本保单不承保职业病。

16、“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额,残疾赔偿金额=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残疾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的最新版本)确定。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70% 四级伤残 60% 五级伤残 5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30% 八级伤残 20% 九级伤残 10% 十级伤残 5%

17、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财产责任如下方式计算:损失金额计算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但若修复费用大于等于①出险时账面余额或②出险时市场价值,则按下列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①出险时账面余额②出险时市场价值的低者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三)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仅计算受损单件,未受损单件不计算;①出险时账面余额②出险时市场价值的低者,乘以该受损财产占整件或整套保险财产的所占比例为准。其中,计算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时,我们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作出适当扣减,折旧数额将以使用年限为基础,并按照附表:折旧计算表》计算。 项目扣除比例 备注 室内财产(如家电、家具、摆件等)每年10%。 室内装修 (如墙布、地板、吊顶等)每年10%。 个人物品类:消耗品(如化妆品等)每年30%,衣物鞋帽类(普通品牌每年20%,奢侈品每年40%)。其他财产,不包含现金 依据合同约定,或根据物品使用寿命、会计处理规则、市场标准、或生活经验等,判断其使用年限及折旧比例。 注:使用年限已经过年份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8、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的服务超出其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时,以实际发生的家政服务行为为准。

19、责任保险附加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医疗费用责任中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超出服务人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未列明的费用,包括陪护费、康复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辅助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等; (三)可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不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